本會章程


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施行經濟政策,謀劃蔬菜、青果輸出業務之改進、發展、協調同業之關係,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經濟部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本章程宗旨及任務所辦理之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八 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於高雄市設立辦事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九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海外市場之調查、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三、關於會員輸出商品之調節、設場集貨報驗、選別包裝、裝運及其他營業上之共同設施。
四、關於會員輸出商品業務之改進及嘜頭登記事項。
五、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七、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八、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示宗旨之其他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興辦前項第三款事業時,應擬定計畫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十 條 凡在本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經營蔬菜、青果輸出業之公營或民營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十一 條 公司行號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二份,會員代表登記卡二份及公司行號登記證照影本二份、國際貿易局廠商印鑑卡影本一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如理事會不及召開時,得先經理事長核准入會並報請理事會追認,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各一份、證照影本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 十三 條 本會每一會員舉派代表一人,以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六 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 十七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二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十九 條 同業公司行號於開業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二十 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 廿一 條 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廿二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前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廿三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廿四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廿五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廿六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第 廿七 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 廿八 條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九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 三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卅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依法註銷會籍者。

第 卅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卅三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卅四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 卅五 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卅六 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 卅七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秉承理事長綜理事務,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其辦事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卅八 條 本會為會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置顧問若干人,以拓展業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卅九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四十 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六,辦理第九條第三款所列任務。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按會員代表人數比例推選大會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之職權。
第四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為討論重大事項,必要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議決,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四十七條 常務理事於必要時舉行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六章 經 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400元。
二、甲類常年會費:每一會員於會計年度開始後六個月內一次繳納新台幣6,000元。
三、乙類常年會費:於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徵收之,其徵收標準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四、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五、會員捐助。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九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返還。
第 五十 條 本會會員對於本會興辦事業之責任,得依法照興辦之決議,於擔任股額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會事業費總額及每股金額之變更,保證責任之規定或本會事業之停止,均應依法決議後呈報主管機關,事業停止後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辦理清算。
第五十二條 會員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每年應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報告書,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退會時,入會費慨不退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